不打不相识 顾客买到过期银耳后被聘为监督员

金宏志


2013-08-12 11:10 【字号 大 中 小】【论坛】【打印】【关闭

近日,县工商局永丰工商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从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超市拒不赔偿。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投诉人不仅获得了10倍的赔偿金,达成了调解协议,还被该超市聘为“质量监督员”。

8月2日,家住双峰县城的彭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7月24日,她在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21.50元的银耳,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5日,保质期10个月。准备食用时发现这包银耳已经过期,她拿着过期银耳及电脑小票去找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不承认这包银耳是在该超市购买的,拒绝赔偿。彭女士一气之下,向12315投诉。

接到投诉,永丰工商所调解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彭女士到该超市参与调解处理。根据彭女士提供的这包过期银耳外包装信息及电脑小票信息,超市对去年6月以来的银耳进货台账一一查对,没有找到与其相同的进货信息。超市认为,这张电脑小票信息只能说明消费者于24日在超市购买过一包银耳,但不能证明购买的就是这包过了期的银耳。况且从进货台账上已查明,超市没有进过这包银耳。而彭女士坚持说这包银耳就是出自该超市,要求赔偿损失及误工费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第九十六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如果这包过期银耳确实是超市的,那么超市就要按上述规定予以赔偿。否则就走法律途径作进一步的处理。第一次调解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失败。

8月12月,执法人员召集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执法人员要求超市对食品的进货台账、储藏保管、电脑小票作进一步的规范。闲谈中,超市发现彭女士在食品监管方面很内行,诚心聘请彭女士为超市的质量监督员,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及误工费300元,以示诚意。彭女士愿意接受调解,并同意应聘为该超市的“质量监督员”。

 

来源:双峰网(责任编辑:彭牡)

浏览统计:

上一篇:我县各乡镇加强气象工作管理

下一篇:我县召开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