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精准扶贫—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解读(三)

龚闯


2017-11-13 15:29 【字号 大 中 小】【论坛】【打印】【关闭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国家贴息,毕业后开始还本付息,最长借款时间12年。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办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9月25日。

2、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区、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3、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12月30日。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5、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来源:双峰网(责任编辑:龚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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